原告趙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胡堃鵬、李三(代理權限:參加訴訟,進行調解,代收法律文書,領取執(zhí)行款)。
被告王成林,司機。
被告王桂某,無業(y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
負責人何詩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偉(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典龍(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成林、王桂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隨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堃鵬、李三、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偉、李典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成林、王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王成林駕駛王桂某所有的鄂S×××××號轎車在隨縣新街鎮(zhèn)新街居委會八組路段與行人趙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成林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某某被送往隨州市曾都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支付醫(yī)療費7489.28元;原告趙某某另在隨州市中心醫(yī)院門診診查費掛號費票據(jù)一張,金額分別為4.5元;門診收費票據(jù)一張,金額分別為188元。共計花費醫(yī)療費7681.78元。2013年10月8日,經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趙某某的損傷屬拾級傷殘;2、從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120天,傷后一人護理60日;3、前期醫(yī)療費用應以臨床治療實際發(fā)生為準;4、后續(xù)治療費用擬定為800元。原告趙某某為此花費鑒定費750元。原告受傷后,與被告就損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趙某某戶籍所在地為隨縣新街鎮(zhèn)新街居委會六組,系農業(yè)戶口,靠打臨工為主要生活來源。其父親趙守折,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和居住所在地為隨縣新街鎮(zhèn)新街居委會五組,共生育子女五人。
還查明,鄂S×××××號轎車車主為王桂某,王成林系借用王桂某車輛使用,系在借用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時王成林已取得合法的駕駛資質(準駕車型:B2),其駕證有效期為2007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鄂S×××××號轎車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鄂S×××××號轎車在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一份,交強險保險期間為自2013年4月19日0時起至2014年4月18日24時止,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期間為自2013年4月19日0時起至2014年4月18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險款。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王成林駕駛被告王桂某所有的鄂S×××××號轎車在隨縣新街鎮(zhèn)新街居委會八組路段與行人趙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趙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應由王成林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無事故責任,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因肇事車輛鄂S×××××號轎車在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分別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且在保險期內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guī)定,應先由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的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趙某某的損失予以賠償。因被告王成林與被告被告王桂某系借用關系,且被告王成林在借用時已取得合法的駕駛資質,應由被告王成林對原告下余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王成林、中財保隨州公司賠償其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趙某某雖系農業(yè)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在隨縣新街鎮(zhèn)新街居委會,主要收入來源為打臨工。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生活消費均發(fā)生在城鎮(zhèn),根據(jù)公平原則,當其人身受損時殘疾賠償金應參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誤工費應按居民服務行業(yè)相關標準計算賠償額。原告趙某某的父親趙守折已經年滿80周歲,經常居住地在隨縣新街鎮(zhèn)新街居委會;其經常居住地、生活消費均發(fā)生在城鎮(zhèn),趙守折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亦應按城鎮(zhèn)居民相關標準計算。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對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均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關標準進行計算,故對本案中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均按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相關標準進行計算。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提出不應由其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趙某某因此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①醫(yī)療費7681.78元;②后續(xù)治療費800元;③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天);④殘疾賠償金41680元(20840元/年×20年×10%,原告趙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發(fā)生事故時年滿50周歲,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⑤誤工費3106.72元(23624元/年÷365天×48天,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交通事故2013年8月20日發(fā)生,2013年10月8日定殘,誤工時間按48天計算);⑥護理費3883.39元(23624元/年÷365天×60天);⑦法醫(yī)鑒定費750元;⑧交通費酌定為75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49.6(14496元/年×5年×10%÷5人,原告趙某某之父趙守折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育子女五人,發(fā)生事故時年滿80周歲,賠償年限按5年計算);原告趙某某另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數(shù)額過高,本院結合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本案實際情況、原告的傷情鑒定及被告的事故責任,酌定原告趙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列入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范圍。故原告趙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失64154.49元,本院予以認定。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guī)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規(guī)定;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在交強險項下對原告趙某某的賠償數(shù)額為:63401.49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9531.78元;(醫(yī)療費7681.78元、后續(xù)治療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53869.71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誤工費3106.72元、護理費3883.39元、交通費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49.6)],原告趙某某的下余損失750元(64151.49元-63401.49元),由于被告王成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7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損失64151.49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被告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賬戶,開戶銀行:農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分理處,賬戶:17×××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靳鵬程 人民陪審員 嚴紅宇 人民陪審員 謝小華
書記員:解江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