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原告:孫寶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君英,女,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被告:王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新莊子鄉(xiāng)新莊子村380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住所地: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郁學峰,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天杰,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新園東路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1)。
負責人:張弘,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金卓,女,河北徐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與被告田某某、王志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孫寶忠及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君英,被告田某某、王志民、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天杰、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金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田某某、王志民、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賠償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醫(yī)療費50元、喪葬費28493.5元、運尸費和存尸費660元、死亡賠償金238380元(11919元/年×20年)、精神撫慰金50000元、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10000元(200元/天×20天×2人+100元/天×20天×1人)、交通費3000元、車輛損失費1100元、公估費300元、救護車費260元,合計332243.5元。
事實及理由:2017年8月31日5時許,原告趙某某丈夫、原告孫某某、孫寶忠父親孫鳳春駕駛無牌號電動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遷曹線遷西縣東蓮花院鄉(xiāng)東蓮花院村路口由西向北左轉彎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田某某駕駛×××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后,田某某所駕車輛又與道路東側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電信配線光纜、遷西縣東蓮花院鄉(xiāng)東蓮花院村所有的路邊設施、王得義所有的彩鋼棚相撞,造成孫鳳春死亡,車輛及財產(chǎn)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0月12日,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3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鳳春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田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無責任、遷西縣東蓮花院鄉(xiāng)東蓮花院村村民委員會無責任、王得義無責任。
另外,被告田某某駕駛的×××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王志民,該車在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18日0時起至2018年6月17日24時止,在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投保了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22日0時起至2018年6月21日24時止,。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被告田某某辯稱,田某某是被告王志民雇傭的司機,與王志民系雇傭關系。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的損失應由被告王志民承擔。田某某對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
被告王志民辯稱,王志民是×××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被告田某某系王志民雇傭的司機。王志民對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該車輛在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和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對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的損失應由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和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承擔。
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辯稱,在×××號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年檢均有效的情況下,對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的事故所造成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不屬于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損失,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本起事故造成了其他財產(chǎn)損失,且損失總額超出交強險限額,各項財產(chǎn)損失應由有責方共同承擔,按照損失比例承擔,交強險限額應給其他損失預留份額。
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辯稱,×××號車輛及駕駛人在合法年檢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無超載、逃逸等情況下,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按事故責任比例對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認定書載明,×××號車輛具有超載違法行為,故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項下免賠10%。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雙方爭議的醫(yī)療費、運尸費和存尸費、精神撫慰金、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救護車費問題,本院查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50元,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的門診收費收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認為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抗辯理據(jù)不足,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50元予以支持。運尸費和停尸費應屬于喪葬費的范疇,對原告主張的運尸費和停尸費660元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損害后果、雙方的過錯對事故發(fā)生的影響程度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酌定精神撫慰金為25000元。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綜合原告處理事故人員誤工人數(shù)及處理事故時間、路程,酌定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為8000元。交通費,結合該事故發(fā)生的地點,酌定交通費為1000元。車輛損失費,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SH(SJZ02)2017100275號公估報告書評估的車輛損失費1110元過高,抗辯理據(jù)不足,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1110元予以支持。公估費,系實際支出,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救護車費屬于交通費范疇,對原告另外主張的救護車費260元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當事人雙方對由被告田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孫鳳春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予以確認。綜合考慮本案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被告田某某承擔50%賠償責任為宜。×××號車輛系被告王志民實際所有,被告田某某系被告王志民雇傭的司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王志民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在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10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人財保險黃山支公司稱因事故車輛存在超載依據(jù)《中華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規(guī)定,應扣除10%免賠率,對此事實被告田某某、王志民予以認可,為此就原告損失免賠10%的部分損失由被告王志民予以承擔。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其余的事故損失,由被告人財保險黃山支公司按事故比例扣減10%予以賠償。
原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yī)療費用項下的損失醫(yī)療費50元,未超出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應賠償50元。原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傷殘費用項下的損失有:喪葬費28493.5元、死亡賠償金238380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處理交通事故人員誤工費800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300873.5元,超出110000元的賠償限額,故由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范圍和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10000元,原告的剩余傷殘費用項下?lián)p失190873.5元,由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nèi)按比例應賠償85893.07元[(190873.5元×50%)×90%],被告王志民按比例應賠償原告損失為9543.68元[(190873.5元×50%)×10%]。另外,就本起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唐山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遷西縣東蓮花院鄉(xiāng)東蓮花院村村民委員會財產(chǎn)損失,本案涉及交強險財產(chǎn)項下保險金額2000元受益人分配問題,經(jīng)本院征得受益人意見,同意將強制險財產(chǎn)項下保險金額先行支付給原告。原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財產(chǎn)費用項下的損失車輛損失費1110元,未超出2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人財保險遷西支公司賠償1110元。原告的公估費300元,由被告人財保險黃山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nèi)按比例應賠償135元[(300元×50%)×90%],被告王志民按比例應賠償15元[(300元×50%)×10%]。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事故損失人民幣11116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分公司在×××號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事故損失人民幣86028.0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被告王志民賠償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事故損失人民幣9558.68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山市分公司、王志民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969元,減半收取984.5元,由原告趙某某、孫某某、孫寶忠負擔492.25元,被告王志民負擔492.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胥明然
書記員: 范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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