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吳橋縣。委托代理人:崔愛敏,女,山東正敏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吳橋縣。委托代理人:齊沖,男,河北藝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黑虎泉北路***號。法定代表人:李亞力,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谷艷彩,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鑒定費、交通費、車損等約計3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至175082.27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3日13時50分許,被告陳某駕駛魯A×××××號雷克薩斯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吳橋縣桑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宋門鄉(xiāng)羅屯村北1公里時,因左前輪胎突然爆裂,操作不當,車輛駛入逆行,將沿吳橋縣桑辛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趙某某駕駛,陳春潁、陳錦銘乘坐的電動三輪車撞入公路西惻溝內后,車輛翻入公路西側溝內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趙某某、陳春穎、陳錦銘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認定,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陳春穎、陳錦銘無責任。經(jīng)査,被告陳某駕駛的魯A×××××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一份,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提交事故認定書一份;2、提交駕駛證、魯A×××××車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3、提交魯A×××××車保單復印件兩份;4、提交滄州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藥費票據(jù)、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病歷各一份及門診票據(jù)4張;5、提交吳橋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藥費票據(jù)、用藥清單、出院通知單各一份;6、提交吳橋縣人民醫(yī)院門診票據(jù)9張;7、吳橋眾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出具的骨康膠囊票據(jù)1張;8、提交獻縣愛康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jù)1張;9、提交鑒定報告一份;10、提交原告戶口本一份;11、提交護理人員戶口本陳立、陳敏各一份、護理人員陳立、陳敏所在單位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誤工停發(fā)工資證明以及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一份;12、提交原告戶口本一份;13、提交鑒定費票據(jù)4張。被告陳某答辯稱,首先對于事故發(fā)生和責任劃分情況均無異議,被告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50萬,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的損失,應該按照保險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陳某為原告墊付了醫(yī)藥費65836.64元,該款屬于被告為原告治療的墊付款,對于墊付損失,在被告保險公司理賠后,原告應當全額返還上述墊付款。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答辯稱,依法核實車輛的證件以確定是否合法理賠。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屬實,保險公司對于保險責任內原告的合法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按原告損失在所有傷者中所占損失數(shù)額比例承擔,超出部分在查明事故無拒賠免賠情形下,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并為本案其他傷者預留賠償份額,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在庭審后提交了吳橋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和對原告趙某某住院信息變更申請表各一份,經(jīng)本院核實予以采信。本院對無爭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3日13時50分許,被告陳某駕駛魯A×××××號雷克薩斯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吳橋縣桑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宋門鄉(xiāng)羅屯村北1公里時,因左前輪胎突然爆裂,操作不當,車輛駛入逆行,將沿吳橋縣桑辛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趙某某駕駛,陳春潁、陳錦銘乘坐的電動三輪車撞入公路西惻溝內后,車輛翻入公路西側溝內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陳某、趙某某、陳春穎、陳錦銘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驗認定,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陳春穎、陳錦銘無責任。另查明,被告陳某駕駛的魯A×××××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一份,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還查明,被告陳某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65836.64元。原告在住院期間花去醫(yī)療費:79269.98元+1902.3元+3934.34元+1472.6元=86579.22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骨康膠囊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4天×100元=5400元;營養(yǎng)費:(90+30)天×30元=3600元;誤工費:(150+60)天×(21987元÷365)=12650元;護理費16879元:54天×(8665元÷3÷30)=5199元,(90+30)天×(8760元÷3÷30天)=11680元;傷殘賠償金:11919元×12%×15年=21454.3元;輪椅500元;精神損失費:8000元;鑒定費:3138元;交通費:2000元。以上共計168294.52元。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陳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趙某某的訴訟代理人、被告陳某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到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吳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某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趙某某不承擔責任,定性合法準確,故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原告受傷后花費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歷、用藥清單、診斷證明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出原告的醫(yī)療費中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故對被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司法鑒定意見書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鑒定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對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誤工期限及護理人數(shù)應按鑒定結論為準。原告提供了護理人員陳立、陳敏所在單位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誤工停發(fā)工資證明以及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能夠證明護理人員的誤工損失,故對被告保險公司主張護理費按照河北省上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計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原告實際年齡超過60歲,已超過退休年齡,且戶口性質為農(nóng)業(yè)戶口,不符合主張誤工費的法定條件,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主張原告的傷殘賠償系數(shù)按13%計算及精神賠償金按10000元計算過高,本院認為原告主張過高,原告的傷殘賠償系數(shù)應按12%計算,精神賠償金酌定8000元。被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以53天計算,每天按照50元,營養(yǎng)費每天按20元計算,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伙食補助應按住院時間54天計算,每天按照100元,營養(yǎng)費每天按30元計算。原告支出的骨康膠囊和輪椅費用,并提供了正式發(fā)票予以證明,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由被告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稱為原告墊付了65836.64元的醫(yī)療費,原告予以認可,故本院認定被告陳某為原告墊付了65836.64元的醫(yī)療費。交通費是原告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擔3000元過高,結合住院時間本院酌定為2000元。原告主張車輛損失2000元,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費用共計168294.52元。因被告陳某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以上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在該事故中的其他受傷人員向本院提交了不要求在交強險醫(yī)藥費限額內賠償?shù)穆暶?,故本院不再給其他傷者預留出相應的份額。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74621.3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93673.22元。二、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陳某墊付的醫(yī)藥費65836.64元。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判決第一項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8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承擔2967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1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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