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廣,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委托代理人劉廣、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38.75萬元及利息70萬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王某某之夫趙文勇與原告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238.75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月息4.5%,借款到期后未能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被告王某某之夫趙文勇與原告簽訂保證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趙文勇向原告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月息4.5%,河北金棕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日,原告將借款238.75萬元通過網(wǎng)銀方式轉入借款人指定賬戶即被告王某某賬號。趙文勇已償還利息至2015年1月15日,另查明,被告王某某與趙文勇系夫妻關系,趙文勇已死亡。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據(jù)。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且已履行,應確認為有效合同。但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超出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應予調整。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數(shù)額為238.75萬元,故應認定借款的數(shù)額為238.75萬元。趙文勇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王某某與趙文勇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還款責任,合法有據(jù),應予支持。被告王某某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擔保人,故不承擔還款責任。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4.5%,已超過了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趙文勇按月利率4.5%支付原告至2015年1月15日的利息共計33.0176萬元,按年利率36%計算超出11.0018萬元,超出部分應折抵本金,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227.748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以227.748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4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1493元,被告王某某負擔309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忠華 審判員 崔 勇 審判員 宋鐵利
書記員:杜晶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