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劉興玉
劉金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
馮文某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雷小珊
原告:趙某某,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興玉,審計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劉金杰,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文某,教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險滄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滄州經濟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高立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小珊,公司職員。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1383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上列經本院確定的損失,應由被告太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在被告馮文某所有的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在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傷殘項下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75516元,在財產項下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2000元(交強險合計賠付87516元),其余3936元,因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趙某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被告馮文某應依75%的責任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2952元。其余部分依責由原告趙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馮文某所有的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7516元(上列款項賠付后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馮文某墊付款3000元);
二、被告馮文某依責任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2952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2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8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上列經本院確定的損失,應由被告太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在被告馮文某所有的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在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趙某某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傷殘項下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75516元,在財產項下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2000元(交強險合計賠付87516元),其余3936元,因事故發(fā)生時,原告趙某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被告馮文某應依75%的責任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2952元。其余部分依責由原告趙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馮文某所有的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和限額內,賠付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7516元(上列款項賠付后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馮文某墊付款3000元);
二、被告馮文某依責任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損失2952元;
四、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2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8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孫福祥
審判員:閆廣練
審判員:胡德忠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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