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躍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宮市。
委托代理人:趙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南宮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軒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某某市高邑縣。
被告:石某某京盛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石獲南路156號。
法定代表人:高愛英。
被告:石某某市南三條倉儲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勝利北街219號。
法定代表人:陸成梁。
本院在受理原告趙躍龍訴被告崔某某、石某某京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南三條倉儲運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趙躍龍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躍龍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蘇維艷
書記員: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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