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被告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樺川縣。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凌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凌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凌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3.24萬(2012年9月26日-2017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計息)及判決生效后的借款利息(按月利息2%計算);2.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26日,被告凌某某因經營沙場資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月利率5%,借款期限2個月,還款期限到后,被告支付原告四個月的利息。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凌某某索要,被告凌某某未能償還借款,因此,原告訴訟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凌某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與被告凌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凌某某接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就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原告要求自2012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凌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3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由被告凌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丁樹明 審 判 員 關輔杰 人民陪審員 張 波
書記員:張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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