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住齊市。
委托代理人陳山,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個體工商戶,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霍永彬,黑龍江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為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龍沙區(qū)人民法院(2015)龍商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3日,王某某向趙某借款35萬元,并出具借據一份。趙某訴稱王某某已償還32.8萬元,尚欠2.2萬元未償還。2015年2月16日,王某某向趙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于2015年3月16日償還,王某某出具借據一份。在庭審中王某某承認簽名系本人所為,但認為趙某提供的第二份借據是復印件,要求對借據是原件還是復印件進行鑒定。根據王某某申請,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咨詢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經鑒定,結論為龍沙區(qū)人民法院送檢的2015年2月16日借條上的字跡是用碳素硬筆書寫形成的原始件而不是復印形成的復印件。王某某對此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上述事實有王某某出具的兩份借據、鑒定結論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王某某向趙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趙某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趙某借款35萬元,趙某陳述王某某已償還32.8萬元,王某某尚欠2.2萬元,王某某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于2015年2月16日王某某給趙某出具的10萬元借條,趙某述稱向法院提交的是原件,王某某辯稱該份借據系復印件,經鑒定是原件,故王某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提出重新鑒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重新鑒定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因兩份借據均系王某某本人簽名,沒有加蓋單位公章,王某某并非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王某某關于王某某系職務行為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關于本案的債務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趙某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因其沒有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王某某償還趙某借款人民幣122,000.00元。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即執(zhí)行。案件受理費2,470.00元、鑒定費3,000.00元,由王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趙某起訴王某某欠其借款122,000.00元,并提供了王某某為其出具的借據,借款真實,王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個人借款,因此,王某某應承擔本案所涉借款的還款責任。王某某上訴主張100,000.00元的欠條是復印件,但經鑒定,該欠條系原件,故對于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應予以支持。在原審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審法官已向王某某釋明“鑒定單位由中院指定,雙方有沒有異議,對鑒定結果是否需要第二次開庭”,王某某明確表示“沒有異議,不需要第二次開庭”,故對于王某某提出的原審鑒定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亦不應予以支持。關于350,000.00元欠款是否償還的問題,因趙某陳述王某某已經償還了328,000.00元,原審中王某某予以認可,故原審法院認定350,000.00元欠款中王某某尚欠22,000.00元,并無不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70.00元,由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文學 審判員 梁 英 審判員 孫憲軍
書記員: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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