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陳超,湖北長青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向某,農(nóng)民。
上訴人趙某為與被上訴人向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鄧宜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易正鑫、代理審判員張端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三個月,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22時許,趙某邀請朋友到五峰鎮(zhèn)qq天籟歌舞廳玩,恰逢向某和朋友一起也來此消費。趙某認識向某的朋友,便來到他們包間。閑聊中,因趙某與向某女朋友講話引起向某不滿,便砸碎啤酒瓶,并用啤酒瓶砸趙某,致趙某頭部、胸部皮膚裂傷和劃傷。趙某傷后于2015年6月25日進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2015年6月28日至宜昌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后回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治療。醫(yī)療費收據(jù)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2日,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認定向某隨意毆打趙某及任意損毀歌舞廳財物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作出五公(五)行罰決字(2015)297號行政處罰決定,處以向某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2015年8月24日,趙某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向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向某賠禮道歉;2、要求向某賠償醫(yī)療費3139.45元、護理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車費住宿費175元、誤工及損失30000元、精神損失費200元。
原審法院對趙某損失作如下認定:1、醫(yī)療費1759.35元;2、誤工費,原告主張30000.00元,沒有充分證據(jù)支持,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從業(yè)情況,依照現(xiàn)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認定4082.80元(30×49674÷365)。合計5842.15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向某已向趙某支付醫(yī)療費1000.00元。庭審中,向某已當面向賠禮道歉。
原審法院認為:趙某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向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趙某,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和過錯性,應承擔侵權責任。趙某要求向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向某已當庭履行,原審法院不再作實體處理。趙某受傷后在五峰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趙某在該醫(yī)院治療的醫(yī)療費向某應予賠償。向某已支付醫(yī)療費作相應沖減。趙某要求向某賠償其到宜昌市中心醫(yī)院治療的醫(yī)療費及交通費、住宿費,因向某未提供五峰縣人民醫(yī)院要求或建議其到宜昌市中心醫(yī)院檢查治療的依據(jù),故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向某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住院護理費,因未提交住院證據(jù),不予支持;要求向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其所受傷害輕微,且未提供相應證據(jù),難以支持。向某以已承擔行政責任,并已賠償部分醫(yī)療費為由,拒絕賠償趙某剩余損失的抗辯理由,與法不符,不予采納。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向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趙某醫(yī)療費、誤工費損失合計5842.15元,沖減已支付1000.00元后,向某還應支付4842.15元。二、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0元,減半收取125.00元,由向某負擔80.00元,趙某負擔45.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1、關于誤工損失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的相關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上訴人趙某在當?shù)貜氖率卟耸召?、運輸行業(yè),其在原審和二審期間均未舉證證明其固定收入情況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故本院認為原審依據(jù)相近運輸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9674元/年的標準計算其30天的誤工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2、關于醫(yī)療費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本案中,上訴人趙某于事發(fā)后在當?shù)蒯t(yī)院接受治療,關于其主張在其他醫(yī)療機構治療所收取的費用,其并未提供相應的病歷及診斷證明,亦未提供轉診醫(yī)囑等證據(jù),原審不予支持并無不當。3、關于賠禮道歉的問題。根據(jù)原審庭審筆錄記載,被上訴人向某當庭向上訴人趙某賠禮道歉,且上訴人趙某已當庭表示接受,原審查明事實屬實,上訴人趙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趙某的全部上訴理由和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宜華 審 判 員 易正鑫 代理審判員 張 端
書記員:劉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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