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赤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赤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少娟,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院(2017)冀0732民初5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上訴人趙某,被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少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上訴請求:一、撤銷(2017)冀0732民初547號民事判決。二、依法判令被上訴人維持2016年達成的一次性付70000元的協(xié)議。三、一、二審上訴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2005年我與王某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我租賃王某某5畝土地,雙方并未形成書面合同,口頭協(xié)議也沒有約定租賃期限,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雙方為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直到被上訴人起訴,原告才知情,期間王某某一直沒有通知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所以王某某沒有給予承租人趙某合理期限,所以不能解除合同。二、王某某第一項訴訟請求“依法判定被告趙某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耕地,并恢復原狀”,并未要求解除合同,現(xiàn)判決要求解除合同,上訴人認為該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不能超出原告訴求進行審判,故本案判決第一項內(nèi)容應當予以撤銷。三、趙某之所以沒有給付王某某2016年、2017年的租賃費,是因為王某某已經(jīng)和趙某在2016年達成了一次性付清70000元的協(xié)議,愿意將該租賃的土地在承包期內(nèi)的剩余年限全部租賃,并一次性給付全部租賃費,此事,王某某是非常清楚的,現(xiàn)在王某某違約,趙某不應當再給付王某某2016、2017年承包費。四、趙某從2005年開始就在租賃的土地上打了地基、蓋了彩鋼房,投入了巨大財物、人工費等,期間王某某并沒有制止趙某的上列行為,現(xiàn)已經(jīng)過去12年之久,應當認定王某某默許趙某打地基、蓋彩鋼房的行為,現(xiàn)王某某要求和趙某解除租賃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如果解除,王某某應當賠償趙某10萬元的損失費。五、請求依法判令王某某履行2005年和2016年達成的協(xié)議。
王某某辯稱: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解除雙方的土地租賃合同。二、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確,就是請求解除合同、恢復原狀、支付所欠的租賃費。三、趙某所述在2016年達成的一次性支付王某某70000元的協(xié)議不存在。四、趙某要求王某某賠償其10萬元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五、土地租賃費應該從2005年開始計算。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趙某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耕地,并恢復原狀。二、依法判令被告趙某支付土地租賃費18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05年,被告向原告提出租賃原告承包的位于赤城縣徐家窯村汽車路南的5畝耕地,經(jīng)協(xié)商,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租金每年6000元,一年一付,沒有約定租賃期限。被告租賃土地之后,在地里蓋了兩間彩鋼房,又碼了十間房的地基。被告租賃了土地后,共支付了10年的租金60000元。原告主張租賃期從2005年開始,尚欠2015年至2017年的租金18000元,被告辯解租賃期限從2006年開始,給付了10年租金后,尚欠2016年和2017年的租金12000元,對這一有爭議的事實,雙方均沒有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庭審中被告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按照約定每年支付租金6000元至二輪土地承包期滿,如果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約10萬元;原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將土地恢復原狀,并給付拖欠的租賃費1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就土地租賃達成的口頭協(xié)議,雙方意見表示一致,為有效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約定履行該協(xié)議;該協(xié)議沒有約定租賃期限,一年一租賃,屬于不定期租賃,現(xiàn)原告提出解除土地租賃合同,應該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租賃期間從2005年開始,因未提交證據(jù),對其這一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應該認定土地租賃合同的起始時間為2006年,被告尚欠原告2016度和2017年度的土地租賃費12000元,按照年度計算,應該從2018年開始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未對被告如果在土地上增設他物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約定,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將建造在該土地上的兩間房屋及十間房的地基予以清除,將土地恢復原狀,應該予以支持。判決:一、從2018年開始,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被告趙某將現(xiàn)在租用的5畝土地返還給原告王某某,并將在該土地上的增設物即房屋及地基予以清除,將土地恢復原狀。二、被告趙某與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2016、2017年度的土地租賃費12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無異。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趙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趙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瑞云 審判員 劉東華 審判員 王少博
法官助理王偉新 書記員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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