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檢一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425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現(xiàn)住大名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大名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16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醉酒(162.8mg/100ml)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大名縣王村鄉(xiāng)柏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東趙莊村路段(常元公路)時,逆向與對方向行駛梁某某駕駛的“金萬福”牌電動三輪車碰撞。此事故造成被害人梁某某、邵某某、任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經(jīng)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梁某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事故車輛照片;2.戶籍證明、諒解書等書證;3.被害人梁某某、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酒精檢驗鑒定報告等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發(fā)生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
?????檢?察?長:鄭雁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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