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檢一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527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縣**鎮(zhèn)**村,現居該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大名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2020年8月17日被大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大名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21時許,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李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駕駛車牌號為豫E**號灰色朗逸轎車在大名縣舊治鄉(xiāng)李八牌村通過用強光照射、用帶有粘鼠板的粘桿拍打的非法方式及工具捕捉壁虎185只,經鑒定,涉案的185只壁虎均為無蹼壁虎,屬于“三有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帶有粘鼠板的粘桿、頭燈等物證;2.書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同案犯劉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李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
?????檢?察?長??鄭雁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大名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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