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刑訴〔2020〕361號
被告人李某某,綽號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210304196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住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街**棟**單元**層**號。因吸毒于2002年5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4年2月4日被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4年10月11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20年9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0日被鞍山市千山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已起訴)、萬某某(未到案)于2019年11、12月先后三次在鞍山市鐵西區(qū)**小區(qū)北側的廢棄工地盜竊盤圓鋼和螺紋鋼,并均在鐵西區(qū)**路邊的廢品收購站銷贓盜竊所得盤圓鋼和螺紋鋼。2020年7月10日,經鞍山市千山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本案三次被盜廢舊鋼鐵價值共計66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現場檢測報告書、情況說明;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董某某、顧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月
檢察官助理:趙艷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被羈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