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柳檢刑刑訴〔2019〕16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125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村,住柳林縣**小區(qū)附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柳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下午16時40分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柳林縣青龍大街南門外路段時,被柳林縣交警大隊城區(qū)三中隊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jié)果為116mg/100ml。經(jīng)山西晉龍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的楊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14.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前科劣跡調(diào)查表、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等;
二、證人證言:證人賈某某的證言;
三、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四、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系坦白,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一個月(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林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高許兵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qū)徲谔幩?/span>
2.案卷材料一冊,起訴書十份,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3. 《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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