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8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0年6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時48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鏟車(輪式裝載機械)沿武新線由南向北行駛,在行駛到武安市武新線邑城路口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測有酒駕嫌疑,故帶王某某至武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抽血,后經(jīng)邢臺縣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89.2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查獲證明、現(xiàn)場方位圖、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柏明
檢察官助理:張亞潔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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