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332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4221967********,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鎮(zhèn)**村**號,務(wù)農(nóng)。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9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趙某甲駕駛冀D**號小型汽車沿邢峰線由北向南行駛至45公里處時,被正在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呼氣時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經(jīng)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趙某甲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2.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趙某甲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
2.??證人趙某乙證言;
3.??被告人趙某甲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出警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趙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強
檢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谠?/span>
2.卷宗兩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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