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刑一刑訴〔2020〕302號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9198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住**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經永年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30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邯鄲市永年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駕駛蘇B**號機動車,沿永河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高速橋下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抽血送檢,被查獲時宋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7.0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指認車輛照片、查獲證明、到案情況說明、駕駛證信息、無犯罪證明、戶籍證明等;2.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辯解;3.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濃度鑒定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璧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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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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