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湯檢一部刑訴〔2020〕194號
被告人索**,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31986********,漢族,小學,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湯陰縣,住湯陰縣城關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湯陰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索**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5時許,被告人索**騎電動車到湯陰縣安居苑小區(qū)電動車棚內盜竊韓**電動車上的天能牌蓄電池,后被告人將盜竊的蓄電池賣掉。被盜的蓄電池認定價格為279元。
2019年10月5日15時許,被告人索**騎電動車到湯陰縣中華路順鑫家園小區(qū)內盜竊薛**電動車上的超威牌蓄電池和充電器,后被告人將盜竊的蓄電池賣掉。被盜的蓄電池認定價格為297元、充電器10元。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索**在湯陰縣精忠路一品泉洗浴中心門口西邊盜竊王**電動車上的超威牌蓄電池,后被告人將盜竊的蓄電池賣掉。被盜的蓄電池認定價格為120元。?
被告人索**系投案自首,案發(fā)后已賠償三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三名受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索**戶籍證明、到案證明、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諒解書。
2.被害人韓**、薛**、王**陳述。
3.被告人索**供述。
4.被盜物品價格鑒定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索**多次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湯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偉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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