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邯復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03196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路**號**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戶籍所在地。因犯奸淫幼女罪,1984年8月25日被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1995年12月17日減刑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6月6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復興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復興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7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冀D**號小型汽車,沿邯鄲市古城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古城路南十里鋪村西口時被邯鄲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復興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劉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37.6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查獲錄像、抽血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張艷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邯鄲市復興區(qū)**路**號**號樓**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目錄。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