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邯復檢一部刑訴〔2020〕6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5198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邯鄲市復興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3年10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13日被邯鄲市公安局復興區(qū)分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邯鄲市公安局復興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冀D**號汽車,從邯鄲市復興區(qū)**路**牛肉館門口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小區(qū)內(nèi)其住處時,因會車而與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邯鄲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復興一大隊接李某某報警后處警,并將趙某某查獲。經(jīng)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6.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警案件登記表、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陳述;
4、鑒定意見;
5、勘驗、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申愛民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颖笔『愂写竺h**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77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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