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九檢刑訴〔2019〕390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04199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重慶市巴南區(qū),住重慶市大渡口區(qū)**鎮(zhèn)**街**號**幢**。2012年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4年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6年6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7年12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8個月零7日,2017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2018年7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9年3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6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白市驛驛貿街“游二嫂魚莊”旁的空地處,采取用起子開車門、用螺絲刀換鎖的方式,將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處的紅色三輪車一輛盜走。經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三輪車估價價格為17600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民警捉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車輛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
??5.辨認現(xiàn)場筆錄等筆錄;
??6.視頻截圖、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76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丁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榮???????????????????????檢察官助理:羅靜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在押于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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