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成檢公訴刑訴〔2019〕212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4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現住山東省成武縣**街道**莊**村**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我院批準逮捕,2019年3月29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駕駛魯******號輕型廂式貨車沿定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定碭公路52KM+751M處時,與行人宋憲福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等;2.勘驗筆錄:成武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3.鑒定意見:成武縣公安局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堂軍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成武縣**街道**莊**村**莊**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鑒定人名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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