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樊城檢刑訴〔2020〕644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251983********,漢族,初中文化,湖北**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房縣**鎮(zhèn)**村*組,住襄陽市高新區(qū)**鎮(zhèn)**路***社區(qū)**廠家屬院**棟*單元*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8月25日被襄陽市公安局襄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襄陽市公安局襄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和同事段某某等人在襄陽市高新區(qū)**菜飯館吃飯、飲酒。飯后由未飲酒的段某某駕駛丁某某的鄂F*****號比亞迪牌小型汽車送其回家,行駛至高新區(qū)***附近時,段某某突發(fā)腹痛,無法繼續(xù)駕車,將車交由丁某某駕駛。當日21時許,丁某某駕車由襄陽市高新區(qū)**路行駛至**路與****大道紅綠燈路口時,被民警查獲。
經(jīng)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被告人丁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其含量為225.34mg/100ml。屬醉酒后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2.證人萬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查獲現(xiàn)場視頻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勇
???檢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qū)?,住襄陽市高新區(qū)**鎮(zhèn)**路***社區(qū)**廠家屬院**棟*單元*樓***室。電話號碼:13797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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