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522197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山東省陽谷縣,住陽谷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陽谷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2020年8月4日被本院決定并由陽谷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陽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丁某甲因與其兄丁某丙的宅基糾紛,應邀來到同村劉某某家中調解,丁某甲與丁某丙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吵,丁某甲起身離開時,丁某丙上前與丁某甲廝打在一起,期間丁某甲用拳頭對丁某丙面部進行擊打,造成丁某丙牙齒受傷,后二人被劉某某等人拉開。經(jīng)鑒定,丁某丙三枚牙齒松動脫落,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甲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2020年7月1日,丁某甲與丁某丙兄弟二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劉某某、丁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丁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依法從寬處理;其對被害人做出賠償并達成和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道波
檢察官助理:陳鑫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陽谷縣**鎮(zhèn)**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速裁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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