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峨檢刑訴〔2019〕127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5年12月10日,公民身份號碼452726195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天峨縣,住天峨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濫伐林某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濫伐林某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家與本屯的賀某某家在天峨縣**鄉(xiāng)**村**屯“**”坡有一片存在爭議的杉木林,其仍于2014年2月3日在未辦理林某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伐該片林某。經(jīng)林業(yè)技術(shù)鑒定:被采伐的林某共185株,林某蓄積量31.974立方米,出材量24.179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國家林業(yè)管理法規(guī),在未辦理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任意砍伐杉木林,造成濫伐林某蓄積量31.974立方米,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濫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峨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韋鑒芩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67782****;
2、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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