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宕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1223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宕昌縣,捕前住宕昌縣**鎮(zhèn)***村*社。2017年9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宕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8年6月3日刑滿釋放。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詐騙罪、盜竊罪被宕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宕昌縣看守所。
本案由甘肅省宕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詐騙罪、盜竊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20年3月1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同年4月16日偵查機關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6月11日偵查機關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16時許,被告人丁某某以借用摩托車去家中換衣服為由,將理川鎮(zhèn)楊家村村民漆某某的一輛摩托車騎走,并將漆某某的一部VIVO手機拿走,隨后將摩托車騎到哈達鋪,在公路邊將摩托車和手機賣掉,獲得贓款700元被其揮霍。
2.2019年9月3日16時許,被告人丁某某來到理川鎮(zhèn)下街村四社村民包某某經營的***綜合經營部,以給家中房屋上梁恭喜為由,欠走包某某家經營部15箱世紀金徽三星白酒。9月4日10時許,丁某某以酒不夠為由,再次將包某某家10箱世紀金徽三星白酒和50個碗欠走,隨后丁某某雇用司機將所欠的白酒拉到宕昌縣哈達鋪鎮(zhèn)賣給白云邊誠信煙酒鋪,獲得贓款3250元被其揮霍。
3.2019年9月11日18時許,丁某某以給家中房屋上梁恭喜為由,欠走理川鎮(zhèn)下街村四社村民趙某甲家20箱世紀金徽三星白酒,當日18時40分許,以恭喜辦事為由欠走理川鎮(zhèn)上街村八社村村民呂某某家鋪子的80個菜碟,隨后丁某某雇用司機將所欠的白酒拉到宕昌縣哈達鋪鎮(zhèn)賣給小龍經銷鋪,并將80個菜碟遺棄,獲得贓款2850元被其揮霍。
4.2019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趁理川鎮(zhèn)拉沙村二社村民趙某乙睡覺時,將趙某乙的一輛電動三輪車在家中盜走,賣到宕昌縣哈達鋪鎮(zhèn)珠峰三輪摩托車店,獲得贓款600元被其揮霍。
5.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將龐家鄉(xiāng)塔兒村村民冉某某家140公斤當歸盜走賣到宕昌,獲得贓款2000元被其揮霍。
2019年11月29日,經宕昌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丁某某詐騙的45箱世紀金徽三星白酒價值7650元、摩托車價值3000元、手機價值540元,共計11190元;盜竊的電動三輪車價值4900元、當歸價值5320元,共計102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并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2017年因盜竊罪、詐騙罪被宕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宕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羈押于宕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冊,光盤3張;
3.起訴書8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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