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林檢公訴刑訴〔2020〕5號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150422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內蒙古巴林左旗人,無業(yè),現(xiàn)住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鎮(zhèn)**村,無前科。2019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同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8時45?分許,被告人丁某甲駕駛蒙D7****?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巴林左旗境內省際通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巴林左旗境內省際通道673KM+100M?時,駛過道路中央綠化隔離帶后逆向駛入左側道路,與沿巴林左旗境內省際通道自東向西王某某駕駛的蒙D****?警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王某某當場死亡,張某某、丁某乙、高某某受傷,道路中央隔離帶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乙、張某某所受損傷均評定為輕傷一級。經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案發(fā)后,丁某甲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2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陳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丁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損傷,且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丁某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巍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住地。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隨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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