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章某檢二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12199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鎮(zhèn)**號,現(xiàn)住濟南市歷城區(qū)**鎮(zhèn)**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201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9月3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2031994********,漢族,中專文化,濟南**院職工,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鐵嶺市**大街**小區(qū)**棟**單元**室,現(xiàn)租住濟南市天橋區(qū)**路**公寓**號樓**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2月3日被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403199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鎮(zhèn)**村**號,住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鎮(zhèn)**村**號。2015年9月2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棗莊市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6年5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聚眾斗毆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經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1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馬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121995********,漢族,初中文化,山東**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濟南市歷城區(qū)**鎮(zhèn)**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2018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0月1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11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鎮(zhèn)**村**號,住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3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3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25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qū)**鎮(zhèn)**村**號,住濟南市濟陽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3日被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谷某甲,又名谷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2031993********,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鐵嶺市**市**路**房**排**號,現(xiàn)住濟南市歷城區(qū)**鎮(zhèn)路**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決定,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9月19日被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丁某某、馬某乙、張某甲、張某乙、谷某甲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9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重新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因戀愛糾紛,宋某某(另案處理)與張某丙發(fā)生矛盾。2017年3月5日14時許,宋某某與李某某在山東**職業(yè)技術學院院食堂一側的**飲料店內聊天,被張某丙發(fā)現(xiàn)后,張某丙叫來張某丁、曹某某等人對宋某某進行了毆打。宋某某為了報復張某丙、張某丁等人,糾集**速貸的同事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張某甲、谷某甲、馬某乙、丁某某、張某乙來到山東**職業(yè)技術學院。宋某某和被告人丁某某先到了山東**號樓宿舍內,找到張某丁等人,宋某某想要約張某丁等人到樓下處理,張某丁等人不下樓,并要求宋某某等人上樓。2017年3月5日17時許,宋某某伙同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張某甲、谷某甲、馬某乙、丁某某、張某乙來到山東**號樓宿舍內,與張某丁、劉某某等人在*號樓*樓相遇,宋某某指認出毆打他的人有張某丁,在毆打張某丁的時候,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張某甲、馬某乙、張某乙與宿舍樓內的學生發(fā)生互毆,造成前來勸阻打架的被害人孫某某被人用棒球棍打傷,孫某某面部雙側鼻骨及上頜額突骨折,經法醫(yī)鑒定孫某某面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與孫某某達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孫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諒解書和收條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馬某乙、張某甲、張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宋某某因為私仇,為了報復他人,糾集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馬某乙、張某甲、張某乙參與聚眾斗毆,造成一人受輕傷,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甲、張某甲、馬某乙、張某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丁某某、谷某甲、馬某乙、張某甲、張某乙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著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孫某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于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可適用緩刑;建議對于被告人丁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建議對于被告人馬某乙、張某甲、張某乙、谷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兩年,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清鋒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馬某甲、谷某甲、馬某乙、張某甲、張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七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