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黑海倫檢一部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011975********,滿族,初中,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住綏化市北林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倫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倫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7時許,萬某某駕駛黑M****1號牽引車牽引黑M****5掛號半掛車沿S101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273.7公里處時,車輛越過路面中心線駛入路面左側后與行人么某某相撞,造成么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死者么某某符合生前在機動車案現場中胸部受鈍性物體作用,造成心包破裂、左肺破裂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經海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萬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么某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萬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主要證據有:
1、戶籍證明、偵破經過、駕駛人員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接警記錄、無劣跡證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3、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照片。
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海倫市中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黑龍江鉅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綏化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因其主動投案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萬某某在偵查和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認罪認罰,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法院
????????????????????????????????????????????????????????????????????檢察官:陳國棟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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