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Z3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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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萬某某(自報),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4241991********,漢族,文化程度本科,系深圳市***投資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街道**街,現住廣州市天河區(qū)**街**號。2020年4月4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辯護人鄭俊謙,廣東騰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由于案情復雜,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期限至2020年10月1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開始,被告人萬某某擔任深圳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東莞運營公司總經理一職。2018年5月,被告人萬某某向被害人即老鄉(xiāng)張某某提出,能夠以低于市場指導價約1萬元的價格,即每輛133800元價格與張某某合作采購100輛豐田卡羅拉小轎車。2018年5月30日,萬某某要張某某出資30萬,并承諾和張某某一起廣州看車。同時,萬某某通過微信向張某某發(fā)送深圳***公司以每輛133800元價格向其他公司采購100臺豐田卡羅拉小轎車的虛假汽車訂購合同書等購車合同書。同年5月31日,張某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萬某某的招商銀行轉賬297000元。收到錢后,萬某某隨即將其中大部分錢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此后,萬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采購汽車項目失敗。至同年9月8日,萬某某更換手機號碼和微信,并開始失聯。
2020年2月23日,被害人張某某報警。2020年4月4日,民警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街**號將被告人萬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某、黃某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書證,審訊錄像等視聽資料,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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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魏葉珍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萬某某現被關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材料三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量刑建議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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