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萬某某在萬州區(qū)林家灣20號附近以300元的價格販賣一包冰毒給江某某。
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萬某某在萬州區(qū)福建小學附近以300元的價格販賣一包冰毒給江某某。隨后,偵查人員將二人抓獲,并在江某某身上查獲一包凈重0.46克白色晶體狀物質。經重慶市公安局鑒定中心鑒定,查獲的上述物質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江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5. 辨認、搜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柯文俊
檢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萬某某現羈押于萬州區(qū)看守所;
2. 隨案移送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 涉案手機扣押于萬州區(qū)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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