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津檢刑訴〔2020〕Z664號
被告人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51969********,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地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街**號,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萬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200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裝修工人,戶籍地和住址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鄒莉、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共同商量盜竊摩托車后,二人來到重慶市江津區(qū)先鋒鎮(zhèn)衛(wèi)生院后門斜對面的馬路上,采用先將車推走,后使用接線打火的方式,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藍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車盜走,后萬某甲將車藏匿在江津區(qū)**鎮(zhèn)**村村委會旁一木棚內(nèi)?,F(xiàn)該車已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經(jīng)重慶市江津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718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萬某甲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村委會附近一花椒林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萬某乙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二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被盜摩托車相關憑證、扣押清單、被盜摩托車照片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5.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照片、搜查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6718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均為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叁仟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寇愛蘋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現(xiàn)均取保候?qū)徲谥貞c市江津區(qū)**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78303016****、1781530****
2.訴訟卷和證據(jù)卷共二冊,光盤五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