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啟檢一部刑訴〔2020〕159號
被告人萬某甲,綽號二黑,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11984********,漢族,初中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住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萬某乙(萬某甲哥哥),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11982********,漢族,初中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住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萬某丙,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11970********,漢族,初中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住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丙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萬某?。ㄈf某甲叔叔),別名萬某戊,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11964********?,漢族,小學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住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丁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11963********?,漢族,初中文化,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家住贛榆區(qū)**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11958********?,漢族,文盲,漁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住贛榆區(qū)**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院2020年5月15日決定對上述六被告人取保候審。
本案由啟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萬某甲系贛榆漁1****號船船主,于2019年8月3日伙同被告人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駕乘灌南漁1****號漁船從連云港市贛榆海頭港出發(fā),至黃海海域N32°19'E121°52'附近。2019年8月5日15時許,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在上述海域使用單船有翼單囊拖網捕撈水產品時,被江蘇省海洋漁政監(jiān)督支隊執(zhí)法人員查獲,查獲各類水產品共計1238?公斤。
經啟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水產品價值合計人民幣8499?元。經江蘇海洋漁具漁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漁具為單船有翼單囊拖網(俗稱單拖網),囊網最小網目尺寸23mm?,屬于禁用的工具。
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涉案水產品均已被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啟東市公安局調取的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的戶籍證明、漁船買賣等書證;
2.證人祁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啟東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5.江蘇省海洋漁政監(jiān)督支隊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甲、萬某乙、萬某丙、萬某丁、許某某、安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倪泉
檢察官助理:張娟娟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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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萬某甲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乙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丙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萬某丁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區(qū)**組**?號、被告人許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村**莊**隊**號、被告人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村**隊**?號。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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