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公訴刑訴〔2019〕662號
被告人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621197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陽縣**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博羅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博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7月2日由博羅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萬某某先后兩次容留姚某某、“阿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博羅縣**鎮(zhèn)**鎮(zhèn)**小組**號出租屋內(nèi)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27日,萬某某再次在上述地點容留姚某某、“阿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被公安民警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屬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海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萬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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