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部一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叢某某,男,1978年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臨朐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2月23日被臨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叢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叢某某酒后駕駛眾泰牌小型轎車沿臨朐縣濱水綠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胡梅澗村路段時,被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2019年1月25日,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鑒定:案發(fā)時在被告人叢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30.9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叢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叢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叢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無證駕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叢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叢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叢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素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叢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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