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61963********,漢族,中專文化,嵐皋縣**鎮(zhèn)**村原村委會委員、黨支部副書記、組織委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嵐皋縣,住嵐皋縣**鎮(zhèn)**村**組。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任**鎮(zhèn)**村村委會委員、主任,期間于2018年3月兼任**鎮(zhèn)**村黨支部組織委員,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任**鎮(zhèn)**村委會委員、黨支部副書記、組織委員,原**鎮(zhèn)第十五屆黨代表、第十九屆人大代表。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嵐皋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涉嫌貪污罪,經(jīng)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無犯罪前科。
被告人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61976********,漢族,初中文化,嵐皋縣**鎮(zhèn)**村原村會計、黨支部委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嵐皋縣,住嵐皋縣**鎮(zhèn)**村**組。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任**鎮(zhèn)**村村會計,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任**鎮(zhèn)**村黨支部委員、村會計。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嵐皋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涉嫌貪污罪,經(jīng)嵐皋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審。無犯罪前科。
本案由嵐皋縣監(jiān)察委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廖某甲、葉某某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為落實**鎮(zhèn)提出的“一村一產(chǎn)業(yè),帶動貧困戶發(fā)展”的脫貧攻堅政策要求,時任**鎮(zhèn)**村黨支部書記嚴某某、村委會主任廖某甲、村會計葉某某聯(lián)合村民張某某、楊某某等人注冊成立了嵐皋縣**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為嚴某某。后張某某、楊某某未參與合作社的入股及經(jīng)營管理活動,僅為掛名股東,該合作社實為嚴某某、廖某甲、葉某某三人所有。
2017年初,被告人嚴某某、廖某甲、葉某某三人商議將原**村**組小地名“**”的空掛戶、死亡絕戶及部分農(nóng)戶的土地流轉用于**合作社建設**種植園區(qū),嚴某某提出,在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時,爭取林業(yè)部門將園區(qū)內(nèi)土地設計成退耕還林,流轉土地農(nóng)戶的退耕還林補助由農(nóng)戶享受,剩余的用空掛戶、死亡絕戶的土地及荒坡、荒山設計的退耕還林歸**合作社所有,補助資金用于彌補**園區(qū)建設資金不足,廖某甲、葉某某表示同意。同年4月27日,三人組織召開村“三委”會議,確定將原**村**組部分農(nóng)戶的土地、荒山進行流轉。同年5月,嚴某某安排廖某甲負責與原**村**組廖某乙、廖某丙等8戶農(nóng)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此后又偽造了死亡戶陳某甲、陳某乙土地流轉合同。合同約定,農(nóng)戶流轉的土地如被設計為退耕還林,農(nóng)戶負責栽樹,**合作社負責管理,退耕還林補助款歸農(nóng)戶。同年6月,嚴某某、廖某甲分別向**合作社繳納園區(qū)建設入股資金80000元,葉某某交納40000元,用于支付園區(qū)建設勞務工資及購買**籽種。
**合作社將原**村**組農(nóng)戶土地及荒山、荒坡流轉后,便組織農(nóng)戶提前進行除草、砍灌和栽植樹苗。2017年8月,嚴某某、廖某甲利用協(xié)助設計人員確認退耕還林地塊、地類的職務便利,促使設計人員將園區(qū)內(nèi)264.9畝土地、荒山及荒坡計成退耕還林。后三人在協(xié)助政府分配退耕還林指標時,商議按園區(qū)流轉土地農(nóng)戶實施的退耕還林面積給農(nóng)戶分配到戶87.14畝指標,下余的177.76畝指標予以隱瞞分給**合作社。為方便退耕還林補助資金的支取,三人決定將該指標分別掛在親屬周某某名下43.5畝、謝某某名下55.56畝、李某某名下36.2畝、朱某某名下42.5畝。2019年8月,掛在周某某等四人名下的177.76畝退耕還林兌現(xiàn)補助資金88880元。同年10月21日,嵐皋縣委巡察組對**村開展巡察發(fā)現(xiàn)該問題后,嚴某某、廖某甲、葉某某遂將該款從周某某等四人賬戶中取出后交至**合作社對公賬戶。2020年3月6日,嵐皋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期間,三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退繳了全部涉案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廖某甲、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廖某甲、葉某某身為村干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資金88880元人民幣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共同商議,共分贓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均系主犯。三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松
附:
1.三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電子卷光碟2張;
3.起訴書19份、量刑建議書3份、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社會調查評估報告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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