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潛檢刑訴〔2020〕139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51991********,漢族,小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潛江市**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月2日被潛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潛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嚴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時許,被告人嚴某某飲酒后駕駛鄂N6****號“森雅”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潛江市保臺線1394KM+400M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21.5mg/100ml。經(jīng)鑒定,嚴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8.7mg/100ml。被告人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吹氣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雷某某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聽資料;5.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嚴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某拘役二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賀悅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667106****)。
2.案卷材料1冊,光盤1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