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金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37號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日1時30分許,被告人嚴某某醉酒后駕駛灰白色甘C*****號五菱牌輕型廂式貨車由杭州路市場經(jīng)公園路、盤旋路、泰安路、廣州路送其醉酒的朋友姜某某、王某某回家后,沿新華路由東往西行駛至市交通局附近時,將車輛停在右邊機動行車道上,并在車內(nèi)睡覺,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金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嚴某某鮮血樣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3.6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抓獲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2.證人姜某某、王某某證言;3.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4. 金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5.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德祿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嚴某某住金昌市金川區(qū)**里**棟**單元**號,聯(lián)系電話:1388451****。
2.刑事偵查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訊問筆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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