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訴刑訴〔2020〕164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722198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四川南江縣人,現(xiàn)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鎮(zhèn)**號樓**單元**。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月21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嚴某某在瀘州市龍馬潭區(qū)安寧**中公交車站附近,持刀威脅被害人蔡某某并將其帶至龍馬潭區(qū)安寧街道齊家社區(qū)一農村道路上,在車上強迫蔡某某交出一張銀行卡和密碼后,再將其送回公交車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衡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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