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州檢一部刑訴〔2019〕471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04********1057,漢族,文盲,無業(yè),安徽省阜陽市人,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辦事處**行政村**莊**號。被告人嚴某某曾因盜竊,于2009年5月25日被阜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盜竊,于2009年7月24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盜竊,于2009年12月10日被阜陽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批準勞動教養(yǎng)一年零六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2月14日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萬元,于201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嚴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需要補充證據,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補充偵查后于同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嚴某某自2019年4月至5月在阜陽市潁州區(qū)、潁泉區(qū)、潁東區(qū)、太和縣,以破壞汽車車窗的方式進入他人車內實施盜竊56起,涉案金額人民幣15496元。
1.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河濱中路香港財富廣場北門附近的劉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箱六和液酒盜走。
2.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河濱中路香港財富廣場北門附近的張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300元左右現金盜走。
3.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河濱中路香港財富廣場北門附近的李某甲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100元人民幣及100元港幣盜走。
4.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奎星樓南側橋上的李某乙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三十元現金盜走。
5.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奎星樓南側橋上的范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6.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奎星樓南側橋上的李某丙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7.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奎星樓南側橋上的李某丁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部iphone7 plus手機及300元現金盜走。
8.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奎星樓南側橋上的馬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9.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奎星樓南側橋上的金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7000元現金盜走。
10.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袁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兩包金皖香煙及一部vivo手機盜走。
11.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王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個U盤盜走。
12.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陶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十幾塊錢零錢、兩包香煙及一個U盤盜走。
13.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朱某某的汽車左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14.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楊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15.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王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16.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蘭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部iphone5SE手機及40元零錢盜走。
17.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劉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110元現金盜走。
18.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康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5元零錢盜走。
19.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巫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幾個硬幣盜走。
20.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張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30元現金盜走。
21.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岳某某的汽車右側玻璃撬開,將車內幾塊錢零錢盜走。
22.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馬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300元現金盜走。
23.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東區(qū)第七人民醫(yī)院附近史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二十元零錢盜走。
24.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橋橋下葛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黃金手串盜走。
25.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橋橋下李某戊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26.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側河壩附近李嘉豪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27.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側河壩附近陳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28.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側河壩附近張某乙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29.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側河壩附近張某丙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700元現金及一塊手表盜走。
30.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泉區(qū)三里灣大橋北側河壩附近儲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3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沙河中路濱河小區(qū)門口張某丁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700元現金盜走。
3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沙河中路濱河小區(qū)門口孫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140元現金盜走。
33.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港口路黃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40元現金盜走。
34.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沙河中路輔路內張某戊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300元現金及一盒硬中華香煙盜走,經鑒定被盜香煙價值70元。
35.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沙河中路輔路內李某酉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36.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玫瑰園小區(qū)路口胡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2200元現金盜走。
37.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玫瑰園小區(qū)路口李某庚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五包硬中華香煙盜走,經鑒定被盜香煙價值225元。
38.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晶宮國際城附近鄭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39.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晶宮國際城附近徐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40.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復興南路附近朱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黃金手鐲盜走。
4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人民南路外貿家屬院內朱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駕駛證及行駛證盜走。
4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太和縣人民南路外貿家屬院內王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條硬中華香煙盜走,經鑒定被盜香煙價值450元。
43.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一品街路東王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2000元現金盜走。
44.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一品街路西張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45.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一道河路潁州公安分局東側巷子內于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半包貴煙盜走。
46.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一道河路潁州公安分局東側巷子內姚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元現金盜走。
47.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一道河路潁州公安分局東側巷子內亓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塊手機及一個優(yōu)盤盜走。
48.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一道河路潁州公安分局東側巷子內張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200元現金盜走。
49.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一道河路潁州公安分局東側巷子內羅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100元現金煙盜走。
50.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阜王路農業(yè)銀行門前武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30元現金盜走。
51.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阜王路農業(yè)銀行門前安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5元現金盜走。
52.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易景國際小區(qū)4號樓下田某某的電動三輪車盜走。
53.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易景國際西門附近張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54.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易景國際西門附近王某某的汽車左后側玻璃撬開,將車內一雙運動鞋盜走。
55.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寶龍小區(qū)北側輔路崔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56.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嚴某某使用起子將停放在潁州區(qū)寶龍小區(qū)北側輔路王某某的汽車右后側玻璃撬開,未盜走任何物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及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金某乙、劉某甲的證言;
3.被害人金某甲、劉某乙、張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潁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場勘驗筆錄及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采取破壞車窗的方式進入他人車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邵利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嚴某某現羈押于阜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光盤四張,補材六張,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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