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1103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永州市**區(qū)**鎮(zhèn)**村**號。2019年7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未成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嚴某某竄至嘉興市南湖區(qū)桂苑小區(qū)內,以拉車門的方式,從一輛停在小區(qū)內的比亞迪汽車內竊得現金18000元左右,被告人嚴某某用這筆錢購買了兩部蘋果手機。后民警從嚴某某處扣押現金3548元,發(fā)還給被害人。
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韓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作案1次,竊得現金18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嚴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將本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冬冬
?
附:
1、被告人嚴某某現羈押于嘉興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物品詳見移送清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