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認罪認罰(普通)〔2020〕84號
平檢一部刑訴〔2020〕130號
被告人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1122197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山東省日照市莒縣**鎮(zhèn)**村**號。2010年11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嚴某某到平度市**派出所院內西停車場,打開楊某某放于此的魯******號面包車車門,盜竊楊某某放于車內的聯(lián)想牌筆記本電腦1臺和泰山香煙1條。經鑒定,被盜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0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記錄、破案經過、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平度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偉強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嚴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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