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嚴某某涉嫌盜竊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3月19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嚴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郭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12000元人民幣。
2.被告人嚴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黃某某飄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2000元人民幣。
3.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范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400元人民幣。
4.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5月1日中午,竄至**鎮(zhèn)**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24000元人民幣。
5.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黎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200元人民幣。
6.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7月3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許某某家中一樓房間處 ,盜竊現金約2000元人民幣及手機一部,并在逃離現場后將該手機微信賬戶內的980元人民幣轉賬至其本人手機微信賬戶處。
7.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蘇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15000元人民幣。
8.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10月6日上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張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9600元人民幣。
9.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早上,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楊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680元人民幣。
10. 被告人嚴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9時許,被告人嚴某某在對楊某某實施盜竊后,又竄至**鎮(zhèn)**村的被害人羅某某家中二樓房間處,盜竊現金約11000元人民幣及金項鏈一條。經鑒定,該項鏈值款1389元人民幣。
被告人嚴某某共實施盜竊犯罪十起,盜竊金額約為79249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被告人嚴某某已將在被害人楊某某及羅某某家中竊得的現金及金項鏈退還給兩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其余所盜錢財均被其用于償債及個人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物證;書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被告人戶籍資料及到案經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軍
附:
1.被告人嚴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公安偵查卷伍冊,檢察卷壹冊,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