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鎮(zhèn)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時30分,王**駕駛豫R775V3號小型轎車沿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佛光大道至王崗村道自東向西行駛至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大忤營至魏灣村道交叉口處向南左轉彎時,與沿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大忤營至魏灣村道自南向北行駛的被告人喬**無證駕駛的云AH5058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依法定程序對喬**血液進行乙醇鑒定,其乙醇含量為317.47mg/100ml。經事故責任分析認定:喬**應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豐翠
趙熙川
附:
1.被告人喬**現(xiàn)羈押于鎮(zhèn)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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