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莊檢公訴刑訴〔2020〕403號
被告人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225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莊河市,住莊河市**街道**村**屯**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莊河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莊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莊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15時許,被告人喬某某租用莊河市**2903室日租房容留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
2.2020年7月19日12時許,被告人喬某某租用莊河市**2903室日租房容留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喬某某租用莊河市**座**室日租房容留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莊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輝
檢察官助理:王雙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處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刑事案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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