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301992********,漢族,初中肄業(yè),中共黨員,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峽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西峽縣**鎮(zhèn)**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犯罪經(jīng)西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4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經(jīng)檢察長批準,本院分別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以來,被告人喬某某以自己可以代辦駕駛證為名,騙取被害人龐某某、李某某、劉某某等人共計7萬余元,所獲贓款揮霍。后喬某某通過網(wǎng)絡以單個500元的價格為李某某、劉某某等各辦理一本偽造的駕駛證。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喬某某自動到西峽縣公安局五里橋派出所投案。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喬某某親屬退賠被害人劉某某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證明、報案證明、到案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扣押物品清單及圖片、支付寶、微信轉(zhuǎn)賬賬單截圖、支付交易明細、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及借條、情況說明等書證,被害人龐某某、李某某、劉某某、張某某、臘某某?、馬某某陳述,證人高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喬某某供述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雄
助理檢察員:王樂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喬某某現(xiàn)羈押于西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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