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273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83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吉林省德惠市**鎮(zhèn)**村**屯**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時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為吉J****的灰色本田普通兩輪汽油摩托車,在**街道**大街**飯店門前,與岳某某駕駛的車牌為吉C7****號白色豐田小型汽車相撞,造成于某某與其朋友楊某某輕微擦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檢測,被告人于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7.48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民戶籍信息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
2.到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長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5.訊問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雪東
檢察官助理:王雪欣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起訴書9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