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麗檢一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01976********,漢族,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東某某**園**號,住天津市東某某**街**里**號。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1時38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號牌為津C****8灰色豐田牌小型轎車,沿東某某無瑕街銀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興盛路交口時,被民警查獲。后經(jīng)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1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速裁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毅
檢察官助理:孟辰飛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刑事偵查卷宗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隨卷移送物品清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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