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291959********,漢族,文化程度,退休,黨員,出生地山東省海陽市,戶籍所在地同現住址山東省海陽市**鎮(zhèn)***村278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海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海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3時10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酒后無證駕駛魯******號輕便二輪摩托車沿海陽市行村鎮(zhèn)**村水泥路由南北行,行至**育行線48KM、海陽市**鎮(zhèn)**村村北,向東右轉彎時,駛入逆向車道,與沿育行線由東西行的趙某某駕駛魯******號中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致被告人于某某受傷。經煙臺正禾司法鑒定所鑒足: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3.63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海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傳喚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酒精檢驗報告書鑒定意見;3.證人證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明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審于現住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_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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