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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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檢訴刑訴〔202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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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81975********,漢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姜某區(qū)**街道**城**幢**室(戶籍地姜某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于某某曾因賭博,于2008年8月18日被原姜某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五百元。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19時35分許,醉酒后駕駛滬**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姜某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飯店門前路段時,與被害人楊某甲由北向南停在道路西側(cè)的蘇**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受損;被告人于某某未處理,繼續(xù)向南行駛至金**門南側(cè)路段拐彎進入小區(qū)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被害人楊某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受損、被害人楊某乙受傷。被告人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事發(fā)時被告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4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被他人截停并返回現(xiàn)場,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楊某甲、楊某乙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甲、楊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理化檢驗報告;
6.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
7.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泰州市姜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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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沐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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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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